一、检验报告范围
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品及其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
二。报验要求
展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检验检疫机关报告,检验检疫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进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展品无需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检疫人员到达存放地点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境集装箱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处理和对入境货物取样。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合格的展品,可以进入展馆,在展馆期间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检疫不合格又不作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在展览期间,入境展品必须由检验检疫人员监督管理。仅供展览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挪作他用。展览结束后,所有入境展品均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归还、保留或销毁。
保留展品的性质由展品改为货物,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查验手续。复验要求与同类进口货物一致。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合格的放行。
送回的展品,在出境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正式检疫证明。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的,发给参展物品有关证明,准予出境。
三、送检文件
报验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关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展览函电)、发票、货物负担、提单(运输)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展品入境时,检疫申请人必须按照木质包装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检疫证明或声明。
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审批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检疫审批手续。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展品应按照旧机电产品备案程序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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