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业展览的协调管理和策划归档,积极整合展览资源,避免重复展览,规范展览活动,维护商会的信誉,开创商业展览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国内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商会组织的各种商业展览活动,或者以中华商业联合会的名义,与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商会、其他协会、机构、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共同组织的各类商业展览活动。
第三条各类商业展览活动是指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商品、餐饮服务、商业科技展览会、交易会和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活动)。
第二章主办资格
第四条与本人共同主办展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展览登记,对展览活动可以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有组织招商引资的能力,有专业的展览部门或机构,有相应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展览规章制度。
第五条承包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举办展览资格,可以履行并承担相应的展览活动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雄厚的实力、良好的经营条件,能保证展会的早期投资,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三)有组织和招商引资的能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门从事展览的部门、机构,有专业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展览规章制度;
(四)有一定的展览会组织经验,能够按照规定举办会议,自觉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返回管理
第六条国内会议展览活动的审批、申报和备案,由会议展览部门管理;国际展览活动由会议展览部门和国际合作部一审。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法[2002]24)文件的精神,国内展览活动的申报批准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大型活动备案制度”管理;国际展览活动仍由商务部(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科技部管理。
第八条策划的展览活动,由各单位(包括省、市政府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监督机构等)提交。原则上提前两个月。我将把展览部转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际展览申报计划原则上应当提前六个月提交本人,进行展览计划和展览计划,经商会会长第一次审查、汇总、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商务部审批。
第十条展览活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关于宣布展览活动计划的报告;
二.展览计划的实施方案(包括展览活动的名称、目的、内容、组织者、时间、地点、规模、收费标准、成本来源、联络人和电话号码);
(三)证明东道单位(东道、东道)资格的有关资料;
4.联合持有(托管和托管)单位的文件和协议;
5.上次展览活动摘要报告;
6.支助单位的同意书;
7.展览申请表。
第五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展览活动规划,制定展览审批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和开展展览活动,总结和监督展览效果。
第十二条承包商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组织者的要求,具体组织和实施展览活动,并负责方案设计、招商引资、展览馆布局、展期管理、广告、安全卫生、住宿运输、税收、提交摘要和展览后服务。
第十三条组织者和组织者的展览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者应当积极监督合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关手续,自觉维护参展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展览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或者组织者应当将活动摘要(一式两份)报送中国工商总会展览局,并定期向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技部、商会领导备案。
第六章费用标准
第十五条为加强中华商业联合会的自身建设,促进商会的发展,商会以“中华商业联合会”的名义主办和举办的各种商业展览活动,应当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六条各类商业展览活动(包括与省、市政府、商会、全国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合作举办的展览)。中国工商总会以“组织单位、组织者、联合组织者、协办单位”的名义举办活动,包括与省、市政府、商会、全国行业协会、机构、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新闻媒体联合举办的展览会,收费不少于五万元。
第十七条有必要通过中国工商总会申请批准展览活动的,可以酌情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八条中国工商总会其他创收部门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联合组织的各类商业展览活动,由展览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协议,收到主办费用后,交还联系部门2万元。多次展览的退场所需费用将维持不变。
第七章附例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工商总会展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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